一、【背景材料】
黨中央、國務院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是信用經(jīng)濟、法治經(jīng)濟,要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推進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健全遵守信用共同激勵和失信共同懲戒機制。李克強總理強調(diào),信用體系建設應遵循法治軌道,使信用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基礎樁。根據(j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完善誠信建設長期機制的配置,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研究發(fā)表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期機制的指導意見》。
二、【解讀分析】
根據(jù)《指導意見》,按照依法合規(guī)、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列表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失信識別、記錄、收集、共享和公示機制以及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
首先,科學界定信用措施的適用范圍。將具體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對失信行為采取懲戒措施,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必須嚴格依據(jù)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和法律法規(guī)。征信按目錄管理,失信懲戒按名單管理。行政機關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為認定失信的依據(jù)。
二是規(guī)范信用信息共享的公開范圍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共享和公開以及公開到什么程度,要堅持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則,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要明確。
三是規(guī)范嚴重不可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責任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大。具體鑒定應嚴格履行程序。
第四,對失信行為的懲戒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以保證過重的懲罰是對等的。減少不誠信主體權益或增加不誠信主體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以不誠信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輕重適度。紀律措施不應任意增加或加重,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和新聞媒體不應強制懲罰不可信的主體。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矯正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可信主體對不可信行為進行糾正并按要求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guī)定及時從失信名單中除名。
第六,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嚴格信用信息查詢權限和程序,嚴厲查處泄露、篡改、損毀、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取私利的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收集和交易信用信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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