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決定與決議
從制作程序上區(qū)分 | |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 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 表決通過,然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以會議的 名義公布。 | “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 程序。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一程 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fā)布的議決性文 件,就只能使用“決定”。 |
從內容上區(qū)分 | |
①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 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 議”。 ②由會議審議批準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 規(guī),用“決議”,所審議批準的條文作為“決 議 ”的附件。 ③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 ①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 的規(guī)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 部門貫徹執(zhí)行的,用“決定”。 ②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fā)布行政法 規(guī),用“決定”。 ③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 |
從寫法上區(qū)分 | |
“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 下級機關在貫徹執(zhí)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 議 ”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 “決定 ”不多說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著重 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 “決定 ”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 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 機關行動的準則。 |
發(fā)文范圍不同 | |
決議一般要正式公布,發(fā)文范圍較窄,通常 只發(fā)到一定層級。 | 決定發(fā)文范圍較寬,一般發(fā)到制文機關隸屬 各部門(單位)或有關人員,但不一定公布, 可直接告知相關人員,口頭告知或書面告知 均可。 |
二、決定與命令
使用權限不同 |
“命令 ”用于重大事項或突出業(yè)績的嘉獎, 只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機關可以使用。 | “決定 ”可以普遍使用。 |
適用的事務方面不同 | |
“命令 ”涉及的是特定的具體事務 | “決定”的適用面要廣的多。 |
內容的重要性不同 | |
“命令”的程度比“決定 ”高。 | |
發(fā)布方式方面不同 | |
“命令”是全體人民需要共同知曉的重大事 項,故采用登報的形式發(fā)布。 | “決定 ”一般只要讓一定范圍內人知曉,故 多以公文形式下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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